一、论股票期权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宫瑜蔚[1](2020)在《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提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大动力,对国家经济持续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市场萎缩等问题,该行业内部竞争日趋激烈,各房地产公司尤其是未上市的房地产公司为了实现长期稳定发展,越来越注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因此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长期尽职的为公司服务,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开始了股权制度创新,股权激励机制逐步盛行。公司通过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使其与公司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公司与个人利益最大化。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包括人力资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股权激励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英国、法国等诸多西方国家盛行,90年代以后逐步推广到全世界。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时期的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随后,非上市公司为了发展的需要,又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新的变通与尝试,股权激励模式也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其中最常用的几种激励模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权激励制度的愿景是美好的,但是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不能满足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需求。目前我国立法中缺乏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明确规定,因此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只能参照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发生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时,现行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对纠纷解决程序和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首先,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激励呈现出两种极端:一是因约束不足而使股权激励变成了股权福利,二是约束过大导致激励不成反成桎梏。其次,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不合理,引发股权转让纠纷;最后,股权激励计划不够周全,为日后上市埋下纠纷隐患。因此,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多多借鉴上市公司的成功经验,实施一套高效可行的股权激励机制.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指引和约束。明确规定股权激励纠纷的解决程序与适用法律,将股权激励收益纳人劳动法保护范畴,将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程序纳人劳动争议解决程序。通过引人授权资本制以及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的方式来拓宽激励股权来源,减少股权转让纠纷;改革股权激励模式、完善退出机制以有效减少股权激励合同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开放的可供激励股权持有者自由转让股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激励对象权益兑现提供便利。股权激励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摸索中不断发展。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完善不可一蹴而就,需要逐步进行。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研究,能够为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尽绵薄之力,同时希望为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启发与参考,使其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最大程度达到激励效果,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
姜大伟[2](2018)在《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的法理证成及其规则》文中指出股票期权是兼具身份性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依其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行权,夫妻他方不得干涉。然在行权时,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以及尊重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其行权后的收益作为既得财产,应综合考量期权取得时间、婚姻存续期间、行权时间以及夫妻财产制等因素,对该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股票期权无论是持有人婚前取得抑或婚后取得,其行权时所得之收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合理分割。离婚时尚未行权之期权,其行权收益在性质上为期待财产,待符合行权条件且持有人决定行权时,应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对既得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并分割。
高山[3](2018)在《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股票期权制度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股票来源对于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起到决定性作用。只有确保有效的股票来源,才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股票用于公司安排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股票来源方式主要有增发新股、预留股票、股份回购与股东转让四种方式。而就我国而言,根据证监会2016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法定的股票来源方式仅有增发新股与股份回购两种方式,并且结合实践状况来看,增发新股处于主导性地位,股份回购利用率较低。通过深入分析立法以及实践的状况,可以得出当前股票来源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股票来源途径过于单一,既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不同需求,又容易导致股票期权计划陷入僵局;其次,缺乏股票来源协调措施,造成实践过程中不同的股票来源方式利用率失衡,不能有效地提供一定数量的股票用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再次,股票来源方式不健全,具体表现在股东转让尚未纳入股票来源的法定方式,预留股受限于我国法定资本制度而不具备产生的法律环境,公司回购股票因立法限制较多而不能成为有效的股票来源方式三个方面。美国作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发源地,其制度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股票来源方面也不例外。首先,其具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为股票来源提供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支持;其次,其拥有宽松的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保持一定的弹性,为预留股、库存股方式的运用提供操作空间;再次,其股票来源方式最为丰富,多渠道的股票来源方式不仅能够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不同需求,而且能够确保激励对象可以获得股票,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借鉴美国的制度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解决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问题,应当以拓展多渠道的股票来源方式作为整体布局,并构建相应的股票来源协调措施。针对具体的股票来源方式提出不同的完善建议:首先,将股东转让方式纳入我国股票来源的法定方式;其次,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为预留股建立资本制度环境;再次,分别从储存数量、储存期限、回购资金三个方面完善库存股,使得回购公司股票能够成为有效的股票来源。基于以上建议,以期为解决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问题提供思路。
何晓芳[4](2018)在《股票期权激励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是伴随着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现代企业运行模式下的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将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两者角色的整合和利益的绑定,尽量减少经营者作出不符合企业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行为,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行为选择的不可观测性等原因导致的隐藏行为和道德风险。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作为舶来品,虽然在美国有着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实践,但在我国却如成长中的青少年,朝气十足但身体各方面发展不够健全。由于我国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市场实践还是在司法审判中都存在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和北大法宝为平台,以2013年至2017年9月30日为时间跨度,初步搜索,不完全统计、整理、分析了涉及股票期权纠纷案件共80件,总结出司法审判中常见的三大问题:股票期权激励纠纷的法律性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结构、股票期权激励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处理。分别针对上述三大问题作进一步论述和研究,以期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能在我国企业中更好的推行与实践有所裨益。
王一西[5](2017)在《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顺应这一潮流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相继出台,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基础。同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为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此期间也展开了其股票期权激励的实践。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在原有的基础上解决了部分已存在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实践中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期权相关的法规,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对其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以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提供正确的指引,显得尤为重要。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股票期权起源地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完善我国与股票期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发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效用,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真正促进上市企业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不同于金融市场衍生品的期权。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性的激励方式,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份额股票的权利。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具有可选择性、无偿性兼有偿性、人身性的法律特征。股票期权授予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按授予阶段和行权阶段来分别看待。股票期权的理论学说有“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实施中,主要面临被授权主体和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中所存在问题的制约。被授权主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规则内容的冲突,二是被授予主体范围过小,可适当地扩大。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中主要选取了股票来源和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分析。股票来源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体现在定向增发、回购、大股东转让和库存股四个不同来源中所存在的问题;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资金、行权时间和重定价方面。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管理中,主要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和股票期权的税收管理。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表现为股票期权争议纠纷在司法诉讼中处理不明,实践中有按照劳动法律关系调整,也有按照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问题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宏观上披露信息的不及时、不充分;微观上未充分披露激励对象的个人信息。股票期权的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高,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欠缺。针对我国股票期权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从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方面要完善股票期权自身法律法规。一是要建立健全股票期权法律保障体系;二是要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从股票期权制度外部,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例如明确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股票争议性质的认定中要识别劳动关系与普通民商事关系,将劳动者资格的问题独立出来,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剩余争议由普通民商事法律进行调整;税收制度中要明确股票期权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中要建立专项或临时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加强对激励对象个人信息的披露。
易琴[6](2014)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限制性股票激励是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及业绩目标都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将其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出售并从中获取收益。限制性股票激励机制在上市公司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公司的内部治理,在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方面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可解决公司委托——代理的问题,提高公司价值,达到双赢的局面。但是,由于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同步,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出现诸如自己给自己定薪酬的现象,使限制性股票激励机制成为经营者的造福工具,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为克制弊端,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机制的最大效用,在此机制实施的授权环节,应强化实施主体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性,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激励计划实施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激励计划的批准实施完全交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行权环节,注重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设置合理的财务指标,还应结合其他非财务性指标对公司业绩及被激励对象个人的业绩进行考核,建议采用同行业比较的相对业绩方法。当然,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应注意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相关实施股权激励的配套法规都应完善跟进,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劳动法》相关法规的完善,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在上市公司的实施提供一个良法环境。
周文君[7](2013)在《我国股票期权的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摘要: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效薪酬激励制度,短短几十年时间已经推广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股票期权计划进入我国以后,山于相关的所得税法律制度不健全,引发了很多所得税上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的所得税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在个人所得税法上,股票期权类型的划分、纳税环节的设定、收益性质的认定等方面不合理,阻碍了股票期权长效激励作用的发挥。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企业的股票期权支出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未明确规定,造成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针对我国股票期权的法律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所得税法律制度。在个人所得税法方面,以能够促进股票期权的长效薪酬激励作用的发挥为原则,鼓励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能够长期持有股票,在税法上将股票期权的类型划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对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则没有税收优惠。递延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并对员工的长期持股行为给予优惠。调整员工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收益性质,增开资本利得税,使收益性质的认定更能适应激励性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法方面,允许企业将股票期权支出在税前扣除,制定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规则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制度,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周玉姣[8](2011)在《我国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分歧调整协议,它既可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又可以给融资方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是风险投资活动中一项关键的技术环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定位,所以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运用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争议、法律本质争议、企业管理层赌输以后的责任分担争议等等。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的争议,导致对赌协议难以被证券监管机构所认可,很多IPO申请企业为了上市而不得不放弃甚至隐匿对赌协议,由此引发的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危险。所以说,我国监管机构有关对赌协议的监管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健全这一制度:首先,深刻准确认识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将对赌协议分类,让一些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对赌协议合法化。只有这样,才能打消对赌企业的顾虑,使它们能够理直气壮的面对对赌协议;其次,在对赌协议合法化的基础之上,让对赌协议阳光化。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让风险自担原则能够实现。只有这样,让市场来消化对赌协议产生的问题才是最佳解决方案;再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的投融资决策机制。从我国已经发生的对赌纠纷案例来看,这是对赌协议在我国适用所要达到的环境要求。最后,加强对融资方管理层的专业知识教育。这样才能使融资方管理层与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处于真正的平等地位,才可以共同制定游戏规则。
陈晓[9](2011)在《关于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票期权制度是一种被国外发达国家反复证明的一种最富成效的企业激励制度。实行股票期权能有效解决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有利于在公司内部形成长期激励机制。由于2006年之前,我国不具备相应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该制度被引入中国后产生了异化,激励效应不佳。2006年之后,我国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出台了相关股权激励的部门规章,情况有了很大改观,可以说为股权激励制度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基础,但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因此,深刻认识和研究股票期权制度显得非常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股票期权的一些基本理论,包括股票期权的概念、理论基础、法律特征等,并与其他相关概念作了比较。第二章分析说明了我国股票期权的几种形式。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股票期权的立法现状,并说明了现有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第四章的内容是构想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并分别在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和会计准则等几个方面说明了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可以改进的空间。
黄波[10](2010)在《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股票期权是指公司为了能够长期较好的发展,取得最大效益所采取的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其经营者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制度。它通过给予经营者期权股份来达到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统一,把经营者收入最大化与公司效益的最大化有机的结合起来,发挥了强大的利益捆绑功能。由于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实践操作性,故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没有制定专门的股票期权法律,而国家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权威性、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都给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研究股票期权制度,构建我国股票期权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来源制度,授予制度,及行权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初步系统化的探讨,以期寻求股票期权制度健康发展的可行路径。在股票来源方面,应引入折中资本制,完善预留股票等相关规定;在授予方面建议将独立董事纳入股权授予对象的范围,适当放宽授予数量;在行权方面,建议适当延长等待期,允许非现金行权、股票互换等行权方式,提议《公司法》、《证券法》对行权股票的流通作出除外规定,适当放松股票流通的限制,重视薪酬委员会的建设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在股票期权的相关配套制度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会计制度、继承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二、论股票期权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股票期权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一、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
(一) 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 |
1、股权激励的概念 |
2、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
(二) 股权激励的历史发展 |
1、股权激励在国外的起源与发展 |
2、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法律现状 |
(一) 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基础 |
(二) 缺乏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程序与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 |
三、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问题 |
(一) 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作为激励股权隐含诸多法律风险 |
(二)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粗疏,激励效果差纠纷多 |
1、股权激励模式使用不当,股权激励变股权福利 |
2、股东代持激励股权,引发股权转让纠纷 |
3、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不完善,引发合同纠纷 |
(三) 股权变动与权利实现困难,激励未成反被桎梏 |
1、股权变动困难,股权激励变身“金手铐” |
2、权利兑现困难,激励对象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
四、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明确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程序与法律适用 |
1、将股权激励收益纳人劳动法保护范畴 |
2、将股权激励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
(二) 拓宽激励股权来源预防股权转让纠纷 |
1、公司回购股份作为激励股权来源 |
2、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作为激励股权来源 |
(三) 完善股权激励方案减少股权激励纠纷 |
1、实施合伙人持股计划与项目跟投计划,增加股权激励效用 |
2、巧用持股平台,减少股权转让纠纷 |
3、充分考虑IPO要求,避免股权激励合同纠纷 |
(四) 完善退出机制,保障权益实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的法理证成及其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股票期权的商事实践及其衍生问题的家庭法审视 |
二个人财产抑或共同财产:理论争点与评析 |
(一) |
(二) |
三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作为共同财产的法理证成 |
(一) 身份性与财产性:股票期权的二重属性之辩 |
(二) 家庭法上廓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界限的双重标准 |
(三) 作为重要人力资本的家务劳动价值应予肯认 |
四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基本规则之展开 |
(一) 婚前持有股票期权归属之认定 |
(二) 婚后持有股票期权归属之认定 |
五结语 |
(3)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概述 |
1.1 股票期权概述 |
1.1.1 股票期权的概念及特征 |
1.1.2 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
1.2 股票来源的基本内涵 |
1.2.1 股票来源的含义 |
1.2.2 股票来源的方式 |
1.3 股票期权与股票来源的关系 |
2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立法、实践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立法状况 |
2.2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实践状况 |
2.3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存在的问题 |
2.3.1 股票来源途径过于单一 |
2.3.2 缺乏股票来源协调措施 |
2.3.3 股票来源方式不健全 |
3 美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状况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股票来源的发展历程 |
3.2 股票来源的法律环境 |
3.3 多渠道的股票来源方式 |
3.4 总结 |
4 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建议 |
4.1 拓展多渠道股票来源方式 |
4.2 将股东转让纳入股票来源法定方式 |
4.2.1 股东转让作为普通上市公司股票来源 |
4.2.2 股东转让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来源 |
4.3 构建预留股的资本制度环境 |
4.3.1 引入宽松的资本制度 |
4.3.2 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 |
4.4 完善库存股以保障股票来源的有效性 |
4.4.1 放宽立法中对库存股储存数量的限制 |
4.4.2 删除《公司法》对于库存股储存期限的限制 |
4.4.3 明确回购资金的立法来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4)股票期权激励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股票期权激励概述及法院裁判案例总述 |
(一)股票期权激励概述 |
(二)2013年—2017年法院裁判案例总述 |
二、股票期权激励纠纷的法律性质 |
(一)法院裁判案例分析 |
1.判定为普通民商事合同纠纷 |
2.判定为劳动争议 |
(二)股票期权激励协议的法律性质 |
1.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
2.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是普通民商事合同 |
(三)股票期权激励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结构 |
(一)案例简介 |
(二)激励对象 |
(三)授予期权的比例 |
(四)行权价格 |
(五)行权期限 |
(六)股票来源 |
1.存量转让 |
2.增量入股 |
3.向现有股东回购 |
4.二级市场购买 |
5.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 |
四、股票期权激励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处理 |
(一)法院裁判案例简介 |
(二)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三)股票期权的分割方式 |
1.美国法院的实践 |
2.我国法院的实践 |
3.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一 |
(5)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股票期权的含义及特征 |
一、股票期权的含义 |
二、股票期权的特征 |
第二节 股票期权的性质 |
一、股票期权授予合同的法律性质 |
二、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人力资本理论 |
三、法人治理结构理论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实施 |
第一节 被授权主体 |
一、规则冲突 |
二、范围过窄 |
第二节 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 |
一、股票来源问题 |
二、行权方面问题 |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管理 |
第一节 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问题 |
一、案件实例 |
二、问题分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
一、披露不及时 |
二、披露不充分 |
第三节 税收 |
一、个人所得税税负重 |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缺失 |
第四章 完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的法律法规 |
一、建立健全股票期权法律保障体系 |
二、完善与股票期权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二节 完善与我国股票期权相关的管理制度 |
一、明确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 |
二、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税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限制性股票激励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概述 |
第一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内涵及法律性质 |
一、限制性股票的内涵 |
二、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价值分析 |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必要性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局限性 |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 |
第一节 授权存在的问题 |
一、薪酬委员会组成及意志的不独立 |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实体论证制度欠缺 |
三、董事会审议程序的不足 |
第二节 强化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 |
一、薪酬委员会的组成独立 |
二、薪酬委员会的意志独立 |
第三节 保障独立财务顾问对授薪实体的论证 |
一、制度上的调整 |
二、确保聘请程序的公正 |
第四节 监事会对授薪程序的监督 |
一、监事会对授薪程序监督的必要性 |
二、监事会审议的可行性 |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行权 |
第一节 行权存在的问题 |
一、行权指标设置落后 |
二、缺乏有效的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建立适当的业绩考核体系 |
一、同行业比较与相对业绩 |
二、定期考核董事会及董事个人 |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实践及改进 |
第一节 实例分析——万科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成与败 |
一、方案要点 |
二、实施结果 |
三、评价与启示 |
第二节 完善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改进建议 |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 |
二、业绩指标设置尤为重要 |
三、完善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法律法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我国股票期权的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言 |
0.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本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股票期权与所得税的交互影响 |
1.1 股票期权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 |
1.1.1 股票期权的定义 |
1.1.2 股票期权的实施过程 |
1.1.3 我国股票期权涉税环节分析 |
1.1.4 股票期权对所得税的挑战 |
1.2 所得税对股票期权的影响 |
1.2.1 规避所得税是股票期权产生的诱因 |
1.2.2 所得税对股票期权的调节 |
第二章 股票期权中的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 |
2.1 所得税法上对股票期权的分类 |
2.1.1 划分股票期权类型的目的 |
2.1.2 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类型的划分 |
2.1.3 我国有关规章对股票期权分类的不足 |
2.2 所得税法视角下股票期权纳税环节的确定 |
2.2.1 确定纳税环节的意义 |
2.2.2 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股票期权纳税环节的确定 |
2.2.3 我国股票期权纳税环节制度的不足 |
2.3 所得税法中股票期权个人所得性质的认定 |
2.3.1 认定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意义 |
2.3.2 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认定 |
2.3.3 我国相关规章对股票期权所得性质认定的不足 |
第三章 股票期权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法律问题 |
3.1 企业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意义 |
3.2 发达国家对股票期权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能否扣除的规定 |
3.3 我国税法未规定股票期权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
3.3.1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缺乏相关扣除规定造成的困境 |
3.3.2 允许企业将股票期权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合理性 |
第四章 我国股票期权的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1 重新划分股票期权的类型 |
4.1.2 改变纳税环节,对长期持股给予优惠 |
4.1.3 调整所得性质的认定 |
4.2 我国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
4.2.1 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则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相适应 |
4.2.2 对不同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税前扣除政策 |
4.2.3 股票期权支出扣除时间和扣除额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2章 对赌协议的法经济学分析 |
2.1 对赌协议的含义 |
2.2 对赌协议产生的原因 |
2.2.1 估值分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风险 |
2.3 对赌协议的功能 |
2.3.1 激励融资企业管理层 |
2.3.2 保护投资方利益 |
第3章 对赌协议法律关系分析 |
3.1 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构成 |
3.2 对赌协议法律本质比较分析 |
3.2.1 对赌协议的射幸性分析 |
3.2.2 对赌协议与股票期权合同 |
3.2.3 对赌协议与附条件合同 |
3.2.4 对赌协议的担保性分析 |
3.2.5 对赌协议与股权投资协议 |
3.3 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 |
3.3.1 对赌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分析 |
3.3.2 对赌协议内容分析 |
3.4 履约阶段管理层之间的责任分担 |
第4章 对赌协议实践运用中的问题 |
4.1 国外对赌协议的运用 |
4.2 我国对赌协议的运用 |
4.3 对赌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
4.3.1 对赌协议签订的经济风险 |
4.3.2 对赌协议对企业上市审核的影响 |
4.4 IPO审核中对赌协议被监管现状 |
4.5 IPO审核中对赌协议被监管原因分析 |
第5章 对赌协议制度的完善 |
5.1 立法上的完善 |
5.1.1 合法化对赌协议 |
5.1.2 阳光化对赌协议 |
5.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决策机制 |
5.3 加强对融资方的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关于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0.4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 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
1.1 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 |
1.1.1 委托代理理论 |
1.1.2.人力资本理论 |
1.1.3 经营风险理论 |
1.2 股票期权相关的法律特征 |
2. 股票期权在我国的现有的几种实施模式 |
2.1 上海仪电模式 |
2.2 武汉国资模式 |
2.3 上海贝岭模式 |
2.4 天津泰达模式 |
3.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
3.1 我国股票期权模式现有的问题 |
3.2 现阶段我国股票期权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3.2.1 公司法方面 |
3.2.2 证券法方面 |
3.2.3 会计法方面的问题 |
3.2.4 税收制度方面的障碍 |
3.2.5 相关监管法规的缺失 |
3.3 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 |
3.3.1 法律法规的缺失 |
3.3.2 证券市场的弱有效性 |
3.3.3 经理人市场不成熟 |
3.3.4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
4. 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构想 |
4.1 关于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 |
4.1.1 股票的来源 |
4.1.2 公司结构的治理 |
4.2 关于证券法 |
4.3 关于会计法 |
4.4 关于税法 |
4.4.1 关于个人所得税 |
4.4.2 关于企业所得税 |
4.5 关于公司外部环境的完善 |
4.5.1 建立培养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 |
4.5.2 培养具有竞争力的经理人市场 |
4.5.3 建立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2章 股票期权制度的概述 |
2.1 股票期权的内涵 |
2.1.1 股票期权的法律概念 |
2.1.2 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
2.2 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 |
2.2.1 人力资本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公司治理理论 |
2.3 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现状 |
第3章 股票来源制度的法律分析 |
3.1 预留股票存在的问题 |
3.2 回购股票存在的问题 |
3.2.1 回购资金的来源问题 |
3.2.2 回购的数量 |
3.2.3 回购的决策程序 |
3.3 增发新股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股票期权授予制度的法律分析 |
4.1 授予主体中的问题 |
4.2 授予对象中的问题 |
4.3 授予数量中的问题 |
第5章 股票期权行权制度的法律分析 |
5.1 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
5.2 行权价格中的问题 |
5.3 行权方式中的问题 |
5.4 行权获得股票流通的问题 |
5.5 相关信息披露的问题 |
第6章 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
6.1 完善税收制度 |
6.2 完善会计制度 |
6.3 完善继承制度 |
6.4 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
6.4.1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6.4.2 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
6.5 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制度 |
6.5.1 建立成熟的资本市场 |
6.5.2 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 |
6.5.3 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股票期权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D]. 宫瑜蔚. 山东大学, 2020(10)
- [2]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的法理证成及其规则[J]. 姜大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 [3]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法律问题研究[D]. 高山. 山东科技大学, 2018(03)
- [4]股票期权激励法律问题研究[D]. 何晓芳.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5]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一西.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02)
- [6]限制性股票激励法律问题研究[D]. 易琴. 湖南师范大学, 2014(08)
- [7]我国股票期权的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周文君. 中南大学, 2013(05)
- [8]我国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周玉姣. 湖南大学, 2011(05)
- [9]关于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D]. 陈晓.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10]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D]. 黄波. 湖南大学,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