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马兰[1](2020)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之间的联动关系更为密切深入,同时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内容发生了重要演变:跨国金融投资流量稳定增长,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纳入了新议题,以及涉及金融业的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增多并越趋复杂。这一系列新的动态表明,国际投资法中涉及金融业的问题已成为亟需在国际投资法框架下进行体系性研究的综合性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背景对金融业监管对接国际投资法规则提出了现实需求。然而,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对处理金融规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了外国投资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失衡。本文研究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旨在探索金融投资保护与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笔者认为,这一平衡过程应当是动态化和体系化的,应根据规则发展的时代特征和未来走向不断予以修正和调整,并且进行体系化研究。本文认为,金融业作为集中体现东道国国内规制权的战略重要性行业,在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权的权益平衡方面展现出更多的谨慎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因而需要统筹兼顾实体条款、负面清单、国内规制措施和争端解决四个角度,分析不同视角下国际金融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理论层面的规则升华和制度层面的框架设计。金融审慎是金融业特有的监管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文认为,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处理金融审慎问题时,对于金融审慎措施的判断标准,应注意审慎措施要出于“审慎原因”,同时注意与“金融服务”相关和“合理性”、“必要性”要求。金融审慎措施由争端双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磋商判定具备合理性,有助于对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达成共识。对于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条款本身的内容范围取决于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相关定义的界定;在适用领域方面,在国际投资协定(IIAs)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从体例安排无法判断的情形下,将金融审慎例外限定在金融领域可能更为妥当。最后,在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上还应注意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尤其是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是联结国际投资协定规则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纽带。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和高管与董事会限制不符措施是三类最为基本的金融不符措施。本文提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FTAs)或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不见得就要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承诺更加开放,而是分不同措施类型进行讨论。具体而言,在新一代双多边FTAs或BITs谈判中,对于金融基础性制度方面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很大程度上可直接以GATS金融服务承诺为基础;对于外资参与度方面的限制措施,一些国家的持股比例限制相较GATS时期有所放宽或设置得更为灵活;而对于高管和董事会国籍要求,存在新一代FTAs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相较GATS金融服务承诺有所加严的情形。此外,对于一些国家在GATS中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股东资格要求,在新一代FTAs和BITs的金融投资负面清单中可以规定地更为详细具体。最后,对中国而言,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编制方式、解释规则、棘轮机制以及市场准入义务与国民待遇义务的重叠等因素。对于东道国采取的金融规制措施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下的合法性审查,本文选取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为研究对象。这三类措施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国家主要采取、并被诉诸国际投资仲裁的措施。本文提出,一国的金融规制措施包括经济稳定运行状态下的通常监管政策,也包括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等紧急状态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往往波及较大范围的投资者利益,例如债券持有人、存款人和相关投资人,并且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认为,当前IIAs中的金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最大共性特点是,缔约方出于保护本国金融规制主权的目的对金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作出范围上的限定和程序上的过滤,并要求审理金融投资争议的仲裁员具备金融服务法律或实践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实际上,在金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过程中,缔约方政府磋商、法庭之友、调解、调停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综合运用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处理金融投资争议。最后,本文提出,在处理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时,首先应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进行整体把握,包括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等定义决定了一项金融投资是适用金融服务规则还是国际投资规则,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金融审慎例外等规定了具体的义务要求和例外。其次要深刻把握国际投资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联动关系,将金融审慎问题、金融投资不符措施规则、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问题联系起来,集中研究体现国际金融投资相较于其他行业投资有所区别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构建金融投资海外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主权之间的平衡机制。再次,还应明确在BITs和FTAs项下金融服务规则的适用范围,对金融服务规则和投资规则进行横向的分割和协调,从而避免具体规则适用时引发的不确定性。最后,要把握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的本质所在,在国际投资条约设计时综合运用嵌入式保留、例外条款和负面清单规则,从而为东道国预留充足的金融监管政策空间。
肖夏依依[2](2018)在《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从法制构建的角度切入,分析海峡两岸银行业合作现有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本文亦注意到国际金融环境变化和两岸金融环境变化,探讨新形势之下对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构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深入研究有关具体业务之合作法制,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剖析海峡两岸银行业合作法制本身及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认为目前来说这两者皆有所不足。面对新形势之下出现的机遇,海峡两岸应该借此机会从制度上做好安排,从完善现有问题和把握新机遇两方面,构建出海峡两岸银行业合作法制,为海峡两岸银行业进一步合作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有效的合作机制。本文除序言及总结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的基本概况,因建立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能够为业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对海峡两岸银行发展皆有所裨益,同时也是面对金融危机的共同选择,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的建设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本部分着重梳理了目前有关海峡两岸银行业务的主要法律规范及合作机制,从现实与法律层面对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的基本轮廓有初步了解。第二章以第一章的内容为基础,从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两方面分析目前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聚焦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倡议给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带来的影响,包括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台湾地区人民币离岸市场、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放宽、银行融资业务的增加以及银行境外经营业务监管加强等影响。第四章根据前述对于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人民币国际化、“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对于法制与监管产生的影响,试从完善法制基础与健全监管两个角度对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构建提出建议。
陈炜[3](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指出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杨亚洲[4](2016)在《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货币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与众不同的特殊地位,因此从事货币业务的银行业也就在金融及国民经济运行中占据着命脉性的地位,也就是说银行业产生的不良经营危机一方面对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也会在整个国民经济方面造成巨大反响。外资银行准入监管作为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的第一道大门,加强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监管可以对外资银行业起到预防作用。进入21世纪后,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愈发频繁,基本实现了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各国也纷纷将加强外资银行准入监管作为掌控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手段。因此从法律角度研究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制度,并用法律规制外资银行业的运行发展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现今,摆在我国监管者和立法者面前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了解分析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法律现状的前提下,分析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更好地利用外资银行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提供路径。本人首先在本文中论述了研究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从研究该制度与维护国内经济安全、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要求以及有助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联系进行了阐述,重点论证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研究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的法律制度就有必然性和必要性要求。本文接下来梳理了我国现行的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的法律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虽然我国制定了规制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内容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但是存在立法层次较低,国务院制定的规章为主,没有上升到部门法层次;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存在漏洞,规定过于笼统,与国际通用惯例脱节等问题。由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监管规制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的第一道防线,其重要性和基础性作用是被世界各国都予以高度重视的。以发达经济体国家中的美国、德国、日本为例,都在申请人资质、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和母国监管等层面进行了具体化、严密化的法律规定;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新加坡、韩国也对有关内容做出了独具特色的设置。同时,在国际社会上,相关国际组织,经济金融联也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法律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做出了惯例性解读和规定。这些内容都对我国自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法律规制领域提供了借鉴和发展方向。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的法律制度,笔者建议从我国立法现状为着眼点,在此基础上与世界各国的规定作出对比总结,根据中国在以上方面的缺陷,科学的提出对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健全完善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唐海涛[5](2015)在《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WTO成立以前,教育服务早已存在,然而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教育服务真正纳入到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之中,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立了教育服务的可交易性。近20年来,GATS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教育这种特殊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使教育服务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教育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成员对教育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更是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面对教育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存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不同利益群体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包括国家之间及国家内部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面对教育服务市场的更加国际化,应该选择自由化,还是保守主义?教育服务的协商应在GATS框架内,还是在GATS框架外?当前各类成员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如何?代表性成员对待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各成员在教育服务外资准入领域的做法和考量是什么?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可能突破方向又在哪里?我国对GATS中的教育服务也作出了承诺,目前有关教育服务,特别是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我们该以何种态度和准备来面对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和研究。本研究旨在运用教育学、经济学及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理论,从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等问题入手,阐释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当前规制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国际法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数据分析,总结出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总体承诺水平,从不同角度分析不同类型成员在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差异。选择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分析他们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及在GATS中的承诺情况,并总结出他们对待教育服务市场准入问题的态度,为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和相关的法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此外,从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内容入手,分析各成员在GATS承诺表中作出的相应承诺与限制,并梳理出我国当前教育服务外资准入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通过梳理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发展进程,总结出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及我国的应对之策。全文除了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第一章“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理论问题”。主要对教育服务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阐释。拟从一般意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阐释教育服务,对教育服务的法律特征、教育服务的不同分类等问题进行阐释。同时从国内法、国际法的角度来解读市场准入的概念,分析GATS市场准入规则的运用。阐释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的特征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第二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主要结合GATS中的基本规则,从计量经济学角度,对各成员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进行定量分析。拟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的基本规则进行阐释,对GATS中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列表进行基本解读。然后运用世界银行的简单计数和加权计数方法,对各成员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进行数据统计,对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进行分类,分别从总体承诺水平、分部门承诺覆盖率、分部门四种提供方式承诺情况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研究结论。第三章“GATS下代表性成员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现状与态度”。主要从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服务贸易占有份额等角度进行考量,选择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法国、印度和中国等几个代表性成员。通过分析这些成员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及在GATS中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梳理出当前不同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的成员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及其考量,从而总结出影响教育服务市场开放的因素。同时,对我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第四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外资准入更多涉及成员国的教育主权和教育服务的发展,各成员国对教育服务的外资准入问题都十分谨慎,在GATS承诺中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本章阐释GATS中各成员的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对教育服务中的外资准入范围、外资准入比例、外资准入履行要求、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等基本内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在GATS中的承诺和国内法规定,对我国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展望”。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拟对WTO中教育服务谈判和承诺进程进行梳理,总结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开放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具体体现。分别从公立与私立、教育服务质量与认证、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等角度来阐释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障碍的动因。从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其他国际性公约或协议、国内法等角度提出可能解决的方案和路径。面对当前之情形,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
盖厦厦[6](2012)在《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地位,其中的银行业更是一国国民经济中枢。由于银行的重要性,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该领域的开放都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并采用相当高程度的保护政策。但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市场开放浪潮逐渐席卷全球,新兴市场国家对本国银行业的积极保护政策和对外国资本在本国银行业市场直接投资的政策壁垒在逐步放宽甚至消除。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逐步得到开放,外资银行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外资银行对我国的金融体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推动了我国的金融业改革,也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看到,实现这些积极影响的关键在于我国能够对外资银行实行有效的监管和引导。离开了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外资银行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就会出现,甚至会威胁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外资银行对民族银行业的冲击以及自身违规或不稳健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一些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目的即为规避母国法律监管并转嫁经营风险。自2007年7月以来,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金融体系风险的关注和警觉。外资银行很容易受到金融危机特别是其总行经营状况的影响,需要各国在实践中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面对全球严峻的金融形势,分析和完善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探讨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外资银行监管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必要性以及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体系。第二章是国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本章以美国、日本和韩国、新加坡为代表,分别分析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之后对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代表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进行探讨,其目的在于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本章分析和评述巴塞尔体制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规范。第四章是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本章介绍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情况,分析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经验,提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建议。
肖健明[7](2010)在《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文中认为如何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构建起既能够促进本国银行业发展、增强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流向本国银行业并有效防范银行业开放风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从197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开放政策,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全面开放对我国而言可谓利弊参半。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的资本流动对促进中资银行国际业务的增加,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如何防范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的银行业的金融安全将受到怎样的冲击?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安全?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而本文将从银行业开放对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影响着手,通过对国际组织及代表性国家与地区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全面剖析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并在全面论述对推进银行业开放、促进国际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的跨国银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基础理论,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等。第二章是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比分析了WTO、巴塞尔资本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三章是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日三个发达国家和欧盟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经验,得出启示。第四章是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该章对北欧和美国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五章是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从跨国银行的基础理论、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有关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章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着手,对如何构建预防性、保障性、事后补救性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郭延辉[8](2006)在《过渡期后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新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6年是我国入世后的第六个年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届时,中国将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现有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放宽,加之更多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提出了空前的挑战。 本文旨在从东道国的角度,对过渡期后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新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地阐述和分析,以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层面的薄弱环节。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及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通过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详细分析和阐述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面临的若干新法律问题。 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主体,需要建立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主体体系,通过相关法律确定其监管责任;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上,应采用以国民待遇和对等互惠为主,辅之以适当优惠政策的立法原则,并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及境外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市场运营方面,应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并积极应对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监管;市场退出方面,需要制定外资银行接管和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填补目前的法律空白。 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篇章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我国外资银行的现状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将面临的若干新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政府监管主体力量薄弱,结合我国外资银行多以分行形式进入的现状,在东道国和母国对跨国银行合作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并通过立法来加强外部审计组织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责任。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原则的重构问题、如何安排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市场准入问题、境外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的规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刘建[9](2006)在《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指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从法律上对外资银行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或确认,以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本国金融市场。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第一道防火墙”之称。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可以起到阻止那些实力较弱、信誉较差,不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机构进入国门的作用。所以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国际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在市场准入原则日趋宽松的同时,具体准入条件和标准却更加严格,更加趋于完善,以做到在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又能更好地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发展。由于银行监管越来越趋于国际化,所以首先对两个国际性银行监管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规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深刻的探讨,展示出国际性银行监管组织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规则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次详细比较了当今主要国家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实践,在这里,不仅详细介绍了金融市场完善的发达国家的做法,还介绍了跟我国一样金融市场比较封闭,正在处于不断改革和开放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再次,还对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合作监管方面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探讨,以求更加深刻地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合作-这一目前外资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最需要予以完善的方面作出一些创新性的研究。最后,就我国在近几年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了国际性银行监管组织的先进理念和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技术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的建议。
禹芳[10](2006)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悄然已逝的20世纪是金融自由化剧烈变革的世纪,我们的国家也不由自主的加入了这场变革。2006年12月11日以后我们要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地域、对象限制,这标志着我国要实现银行业的所有入世承诺。我们将迎来金融开放的新纪元。以外资银行的监管为题,求法律的完善,保障我国金融开放的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外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从经济学、法学、社会价值约束三个方面阐述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总结了外资银行的监管内容,归纳了外资银行限制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的两种不同形态,为下文的论述作了铺垫。第二部分,立足于中国外资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了反思。中国限制性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已经不合适宜,我们亟需法律完善。第三部分,从宏观的角度思考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造。第一,立论。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我国应建立审慎性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逐步实现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统一监管。对于此观点的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成:首先以金融深化理论为支点论述中国应该建立审慎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其次从此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和特殊性出发证明审慎性金融监管制度的实现是渐进性的,必须是从外资银行到内资银行的过渡,且从GATS例外适用的规定为审慎性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渐进性的实现找到支撑。最后论述了在审慎性金融监管方向下,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监管法律规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二,续论。针对外资银行审慎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实现设计了五项法律原则。第三,再论。立足审慎性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建议我国采用国民待遇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模式。第四部分,针对本文第二部分表述的外资银行监管出现的问题,结合第三部分论述的观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总之,本文主张我国建立审慎性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逐步实现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统一监管。围绕这一主题,本文沿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通过从现实到理论再到现实的演绎方法、对比的方法进行了论证。因作者
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规制问题的源起及演变 |
1.1.2 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背景.. |
1.1.3 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处理金融规制问题的局限性及改革方向 |
1.1.4 关键术语界定及研究范围说明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例外情形 |
1.2.2 东道国针对外资的金融规制措施 |
1.2.3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1.2.4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审慎问题 |
2.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 |
2.1.1 金融审慎措施的含义和类型 |
2.1.2 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标准 |
2.1.3 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主体 |
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 |
2.2.1 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范围 |
2.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领域 |
2.2.3 金融审慎例外在外汇转移方面的适用 |
2.3 金融审慎例外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 |
2.3.1 金融审慎例外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 |
2.3.2 金融审慎例外与根本安全例外 |
2.4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问题的解决思路和中国因应 |
2.4.1 国际投资法中解决金融审慎问题的总体思路 |
2.4.2 中国应对金融审慎规制问题的相关建议 |
第3章 金融投资中的“不符措施”及其规制 |
3.1 金融基础制度方面的不符措施 |
3.1.1 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的类型及法律特征 |
3.1.2 IIAs中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2 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3.2.1 对外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3.2.2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要求 |
3.2.3 其他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 |
3.2.4 IIAs中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3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方面的不符措施 |
3.3.1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的法律特征 |
3.3.2 IIAs中外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4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
3.4.1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 |
3.4.2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在中国的适用 |
第4章 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1.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义务的法律联系 |
4.1.2 Abaclat等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1.3 对主权债务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2 银行自救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2.1 银行自救措施与投资保护义务的法律联系 |
4.2.2 “塞浦路斯银行危机救助”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2.3 对银行自救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3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3.1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国际法渊源 |
4.3.2 “Continental Casualty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3.3 有关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4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和完善建议 |
4.4.1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 |
4.4.2 完善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相关建议 |
第5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5.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范围 |
5.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义务范围 |
5.1.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措施范围 |
5.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则 |
5.2.1 金融审慎措施的“过滤器”机制 |
5.2.2 仲裁员具备金融行业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 |
5.3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与中国因应 |
5.3.1 金融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 |
5.3.2 中国解决金融国际投资争议的应对建议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结论 |
6.1.1 具体结论 |
6.1.2 总体结论 |
6.2 不足之处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论文 |
三、中文学位论文 |
四、英文着作 |
五、英文论文 |
附件 国际组织报告、工具书、国际条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等 |
一、国际组织报告 |
二、工具书 |
三、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及相关国际条约 |
四、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相关法院判决 |
附录A IIAs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对比情况 |
附录B 纳入金融审慎例外的IIAs |
附录C 对审慎措施提交ISDS作出特别规定的IIAs |
附录D 涉及金融业的ICSID投资仲裁案件一览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基本概况 |
第一节 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
一、为银行业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
二、有利于海峡两岸银行发展 |
三、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现实选择 |
第二节 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的主要法律规范与合作机制 |
一、海峡两岸银行合作业务的主要法律规范 |
二、海峡两岸银行业主要合作机制 |
第二章 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律制度之缺陷 |
一、缺乏专门性的合作配套法律 |
二、大陆现有涉台银行业务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
三、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发展不平衡 |
第二节 海峡两岸银行业务监管合作方面的问题 |
一、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制度存在差异 |
二、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管现有合作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构建的新机遇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与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构建 |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概念及发展 |
二、人民币国际化对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构建之影响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倡议与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构建 |
一、银行跨境融资业务增加 |
二、大陆地区对外资银行放宽业务限制 |
三、大陆地区对于银行境外经营监管加强 |
第四章 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构建之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基础 |
一、制定与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配套法律 |
二、协调海峡两岸银行合作法制 |
第二节 健全海峡两岸银行业务监管合作 |
一、大陆地区需加强自身监管水平 |
二、推进海峡两岸银行协同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研究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立法问题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加强准入条件监管立法攸关国内经济安全 |
第二节 加强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立法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要求 |
一、 经济全球化趋势催促加强市场准入条件监管 |
二、 国际经济体系的稳定发展需要提高市场准入条件监管 |
第三节 加强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立法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
第二章 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的立法现状 |
一、 有关申请银行的资质要求 |
二、 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注册资本金和总资产的规定 |
三、 对管理人员资格及管理制度的要求 |
四、 对母国许可与监管机制的要求 |
第二节 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相关立法层次和体制存在欠缺 |
二、 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有漏洞 |
第三章 国际规则及国外相关立法的启示与引导 |
第一节 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规制 |
一、 WTO体系下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制 |
二、 巴塞尔体系下关于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 |
三、 对WTO协议和巴塞尔协议的分析总结 |
第二节 境外相关立法对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规制 |
一、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法律规制 |
二、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法律规制 |
三、 域外相关立法的分析总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监管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提高我国立法层级和可执行力 |
一、 确立内外合并式的准入监管立法指导原则 |
二、 科学整合现有准入监管法律结构 |
第二节 补充完善准入条件监管具体法律规定 |
一、 细化对准入行申请人资质的要求 |
二、 建立系统的总资产及资质评级标准 |
三、 建立适格的管理层制度要求 |
四、 完善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制度 |
五、 将建立国家间银行信息交流协议引入立法范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视角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五、本文的创新 |
第一章 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理论问题 |
第一节 教育服务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
一、教育服务的法律概念 |
二、教育服务的法律特征 |
三、教育服务的种类 |
第二节 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含义与GATS的适用 |
一、市场准入的概念 |
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含义 |
三、GATS市场准入的适用 |
第三节 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 |
一、经济主权安全 |
二、教育主权安全 |
三、文化安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GATS 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 |
第一节 GATS中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的解读 |
一、GATS中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列表方式 |
二、GATS中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的解读 |
第二节 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总体承诺水平 |
一、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简单计数分析 |
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加权计数分析 |
第三节 教育服务分部门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 |
一、教育服务分部门市场准入的覆盖率 |
二、教育服务分部门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ATS下代表性成员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现状与态度 |
第一节 美国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一、美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 |
二、美国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 |
三、美国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提议与态度 |
第二节 澳大利亚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一、澳大利亚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 |
二、澳大利亚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 |
三、澳大利亚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提议与态度 |
第三节 日本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一、日本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 |
二、日本在 GATS 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 |
三、日本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提议与态度 |
第四节 法国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一、法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 |
二、法国在 GATS 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 |
第五节 印度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一、印度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 |
二、印度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报价及态度 |
第六节 我国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一、我国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 |
二、我国教育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 |
第一节 GATS中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 |
一、创设新的教育企业 |
二、创设分支机构或设立办事处 |
第二节 GATS中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主要内容 |
一、外资准入的范围限制 |
二、外资准入的比例规定 |
三、外资准入的履行要求 |
四、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 |
第三节 我国教育服务的外资准入 |
一、外资准入的资格与审查 |
二、外资准入的方式 |
三、外资准入的比例 |
四、外资准入的领域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展望 |
第一节WTO中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发展进程 |
一、WTO成立时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二、多哈回合启动时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三、多哈回合谈判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
第二节 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与动因 |
一、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 |
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障碍的动因 |
第三节 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未来发展 |
一、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未来发展应坚持的原则 |
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未来发展的可能方向 |
三、我国的应对之策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外资银行监管概述 |
1.1 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 |
1.1.1 外资银行 |
1.1.2 银行监管 |
1.1.3 外资银行监管 |
1.2 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1.3 外资银行的监管体系 |
1.3.1 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
1.3.2 外资银行监管的内容 |
第2章 国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 |
2.1 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
2.1.1 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
2.1.2 日本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
2.2 新兴市场国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
2.2.1 韩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
2.2.2 新加坡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
2.3 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
2.3.1 欧盟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
2.3.2 英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
2.3.3 德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
第3章 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巴塞尔体制 |
3.1 巴塞尔体制的产生 |
3.1.1 外资银行国际监管合作的必要性 |
3.1.2 巴塞尔体制的产生 |
3.2 巴塞尔体制的成果和原则 |
3.2.1 巴塞尔体制的成果 |
3.2.2 巴塞尔体制的原则 |
3.3 巴塞尔体制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规范 |
3.3.1 巴塞尔体制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规范 |
3.3.2 巴塞尔体制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影响 |
第4章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 |
4.1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现状 |
4.1.1 我国外资银行的发展概况 |
4.1.2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体系 |
4.1.3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内容 |
4.2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 |
4.2.1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4.2.2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4.2.3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内容存在的问题 |
4.3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建议 |
4.3.1 健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
4.3.2 健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体制 |
4.3.3 健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内容 |
4.3.4 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的提出 |
二、论题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综述 |
一、开放条件与金融安全 |
二、银行业开放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相关问题综述 |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开放的历程与特征 |
第二节 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 |
一、开放条件对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影响 |
二、金融开放对我国银行业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影响 |
第二章 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
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 |
二、WTO中GATS确立的金融服务的法律原则 |
第二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 |
一、监督机制的演进 |
二、监督方式 |
三、政策透明度和资本流动的监督机制 |
四、金融部门稳定性监督 |
第四节 银行业金融安全国际法律制度之分析 |
一、现行银行业金融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
二、银行业金融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三章 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代表性国家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
一、美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分析 |
二、英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分析 |
三、日本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分析 |
第二节 代表性区域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分析 |
一、欧盟基本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
二、欧盟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原则 |
第三节 对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为统一监管建立架构 |
二、及时完善金融安全监管手段,注重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
三、加强对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引导和监管 |
四、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五、建立危机银行退出机制 |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 |
第一节 北欧银行危机 |
一、20世纪80年代初的北欧银行业 |
二、1980-1990年北欧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变化 |
三、北欧对银行危机解决措施的法律分析 |
第二节 2008年-2009年的美国银行危机 |
一、2008年前美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与北欧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对比 |
二、美国为解决银行危机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调整 |
第三节 对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的法律分析 |
一、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 |
二、对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 |
第一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跨国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法依据 |
三、母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法依据 |
第二节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 |
一、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 |
二、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有关跨国银行准入监管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母国对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 |
一、母国对跨国银行并表监管 |
二、母国并表监管有效实施的法律要素 |
三、母国并表监管实施的法律问题 |
四、我国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第六章 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中国现行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 |
第二节 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预防性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
一、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
二、我国中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银行业保障性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
一、完善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二、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信用保障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构建完善的银行业事后补救性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
一、构建完善的银行金融危机预警机制 |
二、构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
三、构建完善的最后贷款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过渡期后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新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概述 |
(一) 我国外资银行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 |
(二) 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面临的新法律问题 |
二、外资银行监管主体监管责任问题研究 |
(一) 外资银行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 |
(二) 外部审计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责任 |
(三) 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及其监管责任的初步构想 |
三、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原则的重构 |
(二) 我国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市场准入安排 |
(三) 战略投资者通过收购股份进入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 |
四、我国外资银行市场运营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协调与完善 |
(二) 应对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监管措施 |
五、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问题研究 |
(一) 外资银行接管的制度设计 |
(二) 外资银行破产程序的初步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2章 东道国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论 |
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及其阐释 |
2.2 世界贸易组织对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则的规定 |
2.3 巴塞尔体系关于银行业市场准入的规定 |
2.4 金融自由化引发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问题 |
第3章 东道国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的比较 |
3.1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待遇标准规制的比较 |
3.2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形式规制的比较 |
3.3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规制的比较 |
3.4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范围规制的比较 |
第4章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母国并表监管的冲突与协调 |
4.1 东道国与母国合作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概念界定 |
4.2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母国并表监管的关系 |
4.3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母国并表监管的冲突与协调 |
4.4 解决东道国与母国合作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冲突的建议 |
第5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的局限性与完善的建议 |
5.1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相关规定 |
5.2 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存在的问题 |
5.3 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
5.4 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完善措施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10)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 国际背景 |
(二) 现实意义 |
一、外资银行及外资银行监管的概述 |
(一) 外资银行的释义 |
1、外资银行的含义 |
2、外资银行的产生及发展 |
3、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历程 |
(二) 外资银行监管及其必要性 |
1、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 |
2、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三) 外资银行监管的内容及类型 |
1、外资银行监管的内容 |
2、外资银行监管的类型 |
二、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我国法律监管制度的不足 |
(一) 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存在的问题 |
1、外资银行引入的布局不合理 |
2、外资银行的高风险经营 |
3、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不良资产形成速度过快 |
4、外资银行的信用危机 |
(二)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1、从立法方面看 |
2、从法律的实施方面看 |
(三) WTO《金融服务协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1、要求我们建立国际合作的制度 |
2、要求高水平的风险监管措施 |
3、要求对人民币业务全面监管 |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宏观思考 |
(一) 建立审慎性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逐步实现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统一监管 |
1、审慎性金融监管由我国进行的开放型金融深化之路所决定 |
2、审慎性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渐进性 |
3、GATS 例外适用的规定为审慎性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渐进性的实现留足了空间 |
4、审慎性监管法律制度下外资银行监管和内资银行监管的关系 |
(二) 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原则 |
1、保护民族金融利益和金融开放相统一的原则 |
2、母国监管和东道国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
3、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
4、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
5、整体性监管和持续性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
(三)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模式选择 |
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具体法律建议 |
(一) 外资银行监管的主体法律制度建设 |
1、明晰权限、权责统一 |
2、程序性规制 |
(二) 外资银行监管手段的完善 |
(三) 外资银行监管内容的完备 |
1、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 |
2、运营监管制度 |
3、市场的退出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D]. 马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海峡两岸银行业务合作法制研究[D]. 肖夏依依. 厦门大学, 2018(02)
- [3]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4]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亚洲.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
- [5]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海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6]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盖厦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5)
- [7]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D]. 肖健明. 武汉大学, 2010(09)
- [8]过渡期后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新法律问题研究[D]. 郭延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05)
- [9]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刘建. 湖南大学, 2006(11)
- [10]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禹芳.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标签:银行监管论文; 外资银行论文;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审慎监管论文;